(2015)沭韩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常州易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与葛荣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易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葛荣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常州易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奥运都城7幢9室。负责人吴昊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荣根,居民。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曾经担任原告公司的经理,2013年原告将150套保安服装按每套230元的价格由被告经手发放给相关保安人员,收取的上述服装款项被告一直未上交原告公司,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截止2014年7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服装款14000元,因当时被告手中没有现金,所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后被告一直未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4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曾为原告的员工,2013年原告将150套保安服装按每套230元的价格交由被告发放给保安人员,后被告未将上述服装款交付原告,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余款14000元一直未付,并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后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葛荣根曾是原告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本应交付原告的款项占为己有,经原告催要,被告尚欠原告款14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400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荣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易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14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蒋华伟人民陪审员 潘恒芹人民陪审员 李正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汛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