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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孙业春诉付雅春、孙庆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业春,付雅春,孙庆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保字第54号申请人孙业春被申请人付雅春被申请人孙庆昌申请人孙业春与被申请人付雅春、孙庆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业春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付雅春的房屋一处。申请人提供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业春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付雅春名下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二、查封申请人孙业春所有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穆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