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汝先与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汝先,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陈汝先。委托代理人邱刚,潍坊市坊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王新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汝先诉被告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已将赔偿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汝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贞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