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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4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被告人徐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6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广灵二路洛阳新村小区附近,将二小包用塑料纸包装的白色晶体,以人民币400元价格贩卖给黄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1.7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戴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情况》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徐某某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查缴的毒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周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