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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三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应光诉张文强、临沂上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光,张文强,临沂上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256号原告:陈应光。被告:张文强。被告:临沂上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学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光诉被告张文强、临沂上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95元(案件受理费450减半收取225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文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