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余姚市信诚广告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马渚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信诚广告有限公司,余姚市马渚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余行初字第34号原告余姚市信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66号4楼。法定代表人王吉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维朗(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普(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马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渚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明明,镇长。委托代理人沈宏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飞锋(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信诚广告有限公司诉余姚市马渚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余姚市信诚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以起诉被告无事实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案所涉拆除行为系原告自己实施,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信诚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信诚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信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平君审 判 员 徐 洪人民陪审员 吕秀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林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