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共重庆市委党史研究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共重庆市委党史研究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985号原告重庆市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214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4299-X。法定代表人杜星,总经理。被告中共重庆市委党史研究室,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52号。负责人李春蓉,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共重庆市委党史研究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共重庆市委党史研究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重庆市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