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云鑫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云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50号罪犯金云鑫。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唐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云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于2010年7月22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金云鑫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金云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金云鑫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金云鑫单独和伙同杨元普携带自制的撬锁工具,趁夜深人静之际,先后在唐河县城区内盗窃作案五起,计盗窃羽绒服、万用角铁、副食品等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70844.5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金云鑫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2月17日共表扬3次;2013年6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金云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云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