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某甲、孙某乙等与吴某、秦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张某,吴某,秦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13-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孙某乙,农民。申请执行人孙某丙,农民。申请执行人孙某丁,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吴某,农民。被执行人秦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农民。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张某申请执行吴某、秦某、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张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此案的被执行人吴某、秦某、刘某在另案中系权利人须办理领款手续,现因秦某在外打工待办领款手续,方可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秦少俊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远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