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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恒留与十里小学艺术幼儿园、冯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恒留,十里小学艺术幼儿园,冯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271号原告:陈恒留,男,1980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十里小学艺术幼儿园,范桥中心幼儿园。负责人:冯丽。被告:冯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恒留与被告十里小学艺术幼儿园、范桥中心幼儿园、冯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恒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恒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陈恒留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