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恒留与十里小学艺术幼儿园、冯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恒留,十里小学艺术幼儿园,冯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271号原告:陈恒留,男,1980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十里小学艺术幼儿园,范桥中心幼儿园。负责人:冯丽。被告:冯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恒留与被告十里小学艺术幼儿园、范桥中心幼儿园、冯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恒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恒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陈恒留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