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小羊、魏某犯诈骗罪张骄方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羊,张骄方,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刑初字第30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羊,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福建省漳浦县公安局下寨边防派出所抓获,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同年8月1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8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斌,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骄方,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郑北雄,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1日被羁押于福建省漳州市看守所,当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颜世军、董良学,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羊、魏某犯诈骗罪;被告人张骄方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羊及其辩护人徐斌、被告人张骄方及其辩护人郑北雄、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董良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的事实(一)2014年5月至7月间,为骗取钱财,被告人张小羊出资租赁房屋,并由其和柯仁桂(绰号“小柯”,另案处理)提供和保管电脑、手机卡、U盘、网卡及网络聊天所需图片、视频、文字等资料,二人先后招募被告人魏某及黄某、“小新”(身份不详)、陈某甲、钟郑洪、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并由柯仁桂对上述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先后在福建省晋江市、石狮市的出租房内,由上述人员冒充在澳门某彩票公司工作的港澳台男性,通过百合网、世纪佳缘网等征婚网站以征婚为名,并通过QQ聊天、电话沟通等方式,骗取网站征婚女性信任,后虚构“葡萄牙彩票澳门分公司”、“英国国家彩票驻澳门分公司”的奖池内奖金需要清零等虚假信息,诱骗上述网站征婚女性购买“彩票”等方式,骗取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6月12日至16日间,被告人张小羊及“小新”等人结伙在福建省晋江市兰峰花园小区内虚构身份通过“世纪佳缘网”,以征婚为名,结识被害人苏某,并虚构“葡萄牙彩票澳门分公司的奖池资金需要清零购买彩票”、“领取奖金需要交付保证金”等事实,分四次骗取苏某人民币计20.1万元;被告人张骄方在事先明知张小羊等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利用事先购买的他人银行卡为其提供汇款帐户,并帮助张小羊将苏某汇入的钱款取出交给被告人张小羊,并从中赚取提成。2、2014年6月12日至7月3日间,被告人张小羊、魏某在晋江市兰峰花园小区内通过“百合网”征婚网站以征婚为名,虚构“葡萄牙彩票澳门分公司”的奖池内奖金需要清零的事实,以诱骗许某购买“彩票”等方式,骗取现金人民币2.4万元。(二)2013年8月,被告人魏某以“GOODMAN”的虚拟身份,通过“百合网”以相亲名义搭识被害人周某,并谎称自己是香港人,在澳门彩票中心工作,使用虚假的视频资料,身份证等信息,通过网上聊天逐步骗得周某的信任。同年11月份,被告人魏某先后虚构自己的香港朋友在内地出事及让周某购买澳门彩票等虚假事由,骗得周某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羊、张骄方、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苏某、许某、周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乙、钟某、黄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物证:电脑(照片)、手机(照片),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取款录像、网络聊天记录、电脑存储资料等、户籍证明,相关银行交易查询明细,房屋租赁合同,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事实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张骄方通过互联网购买大量以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借记卡近四十张,并利用上述银行卡帮助他人取款,并从中收取提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骄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欧某的陈述,物证:银行卡(照片),相关银行交易查询明细、银行卡办理信息,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提取的监控录像,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追回赃款563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小羊的亲属主动退还赃款12万元,被告人张骄方的亲属退还2万元,总计人民币196300元发还被害人苏某,取得了谅解。被告人魏某的亲属已退还赃款3万元发还被害人周某,另缴至本院6000元作为退赔款。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羊、张骄方、魏某交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小羊、张骄方骗取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魏某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骄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张小羊、魏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骄方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骄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羊、魏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小羊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主动退还赃款给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骄方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骄方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主动退还赃款给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诈骗许某人民币2.4万元有误,应为2万元。经查认为,被告人张小羊归案后供述骗取被害人2万余元,被告人魏某供述骗取被害人21000元。被害人许某陈述被骗24000元,结合许某的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清单证实其于2014年6月26日、29日,7月1日、3日分5次向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号汇款计人民币2.4万元。上述证据能够认定二被告人骗取许某人民币2.4万元的事实。故对辩护人的该条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某在与张小羊共同诈骗犯罪中系从犯。经查认为,被告人魏某通过“百合网”征婚网站以征婚为名,与张小羊结伙,虚构“葡萄牙彩票澳门分公司”的奖池内奖金需要清零的事实,以诱骗许某购买“彩票”等方式,骗取现金人民币2.4万元。二被告人相互配合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并未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但相对于张小羊的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条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经查认为,被告人魏某归案后没有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故对辩护人的该条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某有退赃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骄方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扣除原羁押7日,即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骄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36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38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追回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双华人民陪审员 翟广元人民陪审员 杨 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