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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监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广东省封开县长岗镇马欧村委会欧垌经济合作社与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确权行政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5)行监字第99号广东省封开县长岗镇马欧村委会欧垌经济合作社:你社因诉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确权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审监行申字第12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经审查认为:有关你社认为本案争议山场一“架简埇”和争议山场二“焊埇儿”的林地所有权全部归属你社的理由不充分。依据原审调查核实的证据事实来看,本案讼争的山场一“架简埇”与“双塘茶亭岭咀”出现重叠,争议山场二“焊埇儿”与“蓆草塘埇儿”出现重叠。你社和广东省封开县长岗镇谷圩村委会第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谷圩二社)对争议山场一均能出具被申诉人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山权林权证》,你社和广东省封开县长岗镇谷圩村委会第一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谷圩一社)对争议山场二均能出具被申诉人核发的《山权林权证》,且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对方的林权证存在效力问题。《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林权均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方均分原则,结合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被申诉人依据上述规定,根据争议各方当事人的位置、生产经营状况和山形走势,将争议山场一的林地所有权对半均分给你社与谷圩二社,将争议山场二的林地所有权对半均分给你社与谷圩一社,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关于你社认为争议四处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属��社的主张也不成立。根据原审所查事实,争议山场林木是国合林场在六十年代初所造,一直经营管理至今,你社虽主张1982年前由你社管护,但没有提供经营使用管理的有关证据。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林木权属……”的规定,被申诉人认为争议四处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国合林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至于你社认为被申诉人及原审援引《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将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该办法与《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不冲突。综上,你社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