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范民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高广顺与王宗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顺,王宗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006号原告高广顺,农民。被告王宗喜,约4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顺与被告王宗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广顺于2015年0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广顺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季兴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