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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廖家法与南仙福利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附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家法,宣汉县南仙福利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廖家法,男,生于1963年9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宣汉县南仙福利煤矿。法定代表人宁永昌,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宣汉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第013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宣汉县南仙福利煤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廖家法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100064.75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汉县南仙福利煤矿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宣汉县南仙福利煤矿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的存款11700.00元予以划拨,划拨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衙门口支行的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郎廷伟审 判 员  王体春代理审判员  张丽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光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