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夏明胡与曲振军机动车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明胡,曲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夏明胡,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南路****号。被执行人曲振军,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三家庄村***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