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与刘安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刘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颜赤,法院院长。被执行人刘安来,无业。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安来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淮法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刘安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决定对其执行罚金刑。执行中依法调查被执行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财产刑的处罚,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缴纳现金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