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杨立英申请执行柯春梅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英,柯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杨立英,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被执行人柯春梅,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立英与被执行人柯春梅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柯春梅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杨立英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柯春梅的银行存款2198.67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维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乾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