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883号原告朱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