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李颖珍与邹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颖珍,邹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颖珍,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俄语翻译,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峰,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西省。上诉人李颖珍因与被上诉人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颖珍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颖珍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颖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41.18元(李颖珍已交),本院减半收取420.59元由上诉人李颖珍负担,多收的420.59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李颖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谭建艳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