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贤兆荣与文贵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贤兆荣,文贵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501号原告贤兆荣。被告文贵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贤兆荣与被告文贵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贤兆荣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笫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贤兆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贤兆荣负担。审判员 蒙绍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