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艳艳、李艺博等与王俊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艳,李艺博,李艺群,王俊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高艳艳。(系死者李京海妻子)原告李艺博。(系死者李京海长女)原告李艺群。(系死者李京海次女)共同法定代理人高艳艳,女,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成安县成安镇乾候北街88号,身份证号:130424198302170020。被告王俊芬(曾用名王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艳、李艺博、李艺群诉被告王俊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艳、李艺博、李艺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艳艳负担。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苑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