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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德义、贺侯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9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德义,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贺侯鱼,女,198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068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德义、贺侯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被执行人何德义、贺侯鱼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按月利率10.8‰计算;从2014年1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被执行人何德义、贺侯鱼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020元及申请执行费44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德义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被执行人贺侯鱼偿还借款本金12元及利息84187.07元,并由被执行人何德义负担本案的诉讼费365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490元。现在本案的所有案款及诉讼费用已全部清偿,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