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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佐鹏与安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佐鹏,安宏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王 佐 鹏 与 安 宏 利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原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王佐鹏,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7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个体户,住固原市。被告安宏利,男,汉族,现年45岁,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佐鹏与被告安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安宏利住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安宏利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佐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虎鹏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