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符义宏与卜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义宏,卜自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898号原告:符义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被告:卜自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义宏与被告卜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符义宏于2015年6月30日以误写被告姓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义宏要求撤回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义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符义宏负担。审判员 包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琬莹(代)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