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治平与高国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平,高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平,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国刚,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2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被执行人高国刚偿还申请人刘志平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执行人高国刚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申请执行费61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