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立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林文川、王朝芳起诉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川,王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立行初字第18号起诉人:林文川,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起诉人:王朝芳,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本院收到起诉人林文川、王朝芳诉被起诉人中山市西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中山市西区办事处成立的西区翠景变电站推进工作组为非法组织并判令撤销西区翠景变电站推进工作组;2、判令责令西区翠景变电站推进工作组停止派发传单和收集居民身份证信息等非法活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的行为属内部行政行为,该行为对起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该行政行为不属于可诉的行政具体行为。故对起诉人林文川、王朝芳提起的行政诉讼,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林文川、王朝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少益审判员 郑庆煊审判员 郑 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