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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树辉与聊城金纬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辉,聊城金纬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树辉。被执行人:聊城金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于保华东昌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东昌劳人仲案字(2015)第0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树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登记。未能��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本金446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债权4466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昌劳人仲案字(2015)第0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蔺亚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