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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黎生诉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黎生,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2613号原告孙黎生。委托代理人杨鹤鹏。委托代理人杨烁。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丹明。委托代理人康凯。委托代理人孟凡玲,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原告孙黎生诉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主体错误,故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黎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3830元,减半收取6915元,由原告孙黎生承担。审判员  佟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