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苑与张某灵、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601号之一原告:张某苑。被告:张某灵。被告:肖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苑诉被告张某灵、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某灵、肖静相应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广东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人民币600000元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某灵、肖静相应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立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恒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