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道云、李香莲与翟风德、陈方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云,李香莲,翟风德,陈方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刘道云,男,194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李香莲,女,194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翟风德,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陈方园,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与铁北路交叉口向北260米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1125324-X。代表人孙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云、李香莲诉被告翟风德、陈方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云、李香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道云、李香莲负担。审 判 长  赵 昕审 判 员  张宇翔人民陪审员  方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