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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少民周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少民周初字第00012号原告徐某某,女,1980年4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成保清,修武县高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0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