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与俞卫标、凌相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俞卫标,凌相文,浙江盈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12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负责人:李旻。委托代理人:黄珏、周建新。被告:俞卫标。被告:凌相文。被告:浙江盈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伯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为与被告俞卫标、凌相文、浙江盈派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以(2015)杭下立预字第25号案预受理,并于2015年4月3日正式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以被告已还清诉讼标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7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1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旭峰代理审判员 丁灵敏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梦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