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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志军与王成军、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军,王成军,万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655号原告张志军,男。被告王成军,男。被告万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军与被告王成军、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一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