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二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艳涛与李世雷、刘雷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二初字第00173号原告:杨艳涛。被告:李世雷。被告:刘雷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涛诉被告李世雷、刘雷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书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