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二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艳涛与李世雷、刘雷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二初字第00173号原告:杨艳涛。被告:李世雷。被告:刘雷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涛诉被告李世雷、刘雷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书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