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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启洪诉天津市爱贝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田宾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洪,天津市爱贝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田宾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588号原告王启洪委托代理人孙超文,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爱贝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宾,总经理。被告田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洪诉被告天津市爱贝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田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启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洪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王启洪承担。审 判 长 ?蔡荣华代理审判员 赵 战 勇人民陪审员 王 宝 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张?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