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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16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康海波、高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海波,高广华,康海波,高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16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康海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广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康海波与高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2)平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广华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峪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广华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峪信用社62×××20账户上的95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建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