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4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兰州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宏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宏学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40028号原告兰州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陈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虹、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张宏学,男,1968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陇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宏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宏学银行账户存款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宏学银行账户存款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培勇审 判 员 张 敬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晓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