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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诉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XXX与刘夫芹、张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刘夫芹,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331号申请人XXX,居民。被申请人刘夫芹,居民。被申请人张辉,居民。申请人XXX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夫芹、张辉在邳州市人民法院的案中的执行款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夫芹、张辉在邳州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王海燕所有的苏C×××××号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