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廉江市湛龙实业有限公司与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湛龙实业有限公司,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70号原告廉江市湛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法定代表人杨世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智,男,195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李青,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9月7日立据借到原告人民币250000元,约定于2015年1月3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过任何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31日起按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有原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款单》复印件1份(有原件),证明被告于2014年9月7日立据借到原告250000元的事实。被告辩称:1、我确实欠到原告的借款250000元。2、当时借款并没有约定利息,我不同意支付利息。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依法对被告作了《调查笔录》,并在庭审中予以宣读。原告代理人提出:“对于原告已经借给被告25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被告说与我多次参加赌博不属实,而且原告借这笔钱给被告并非用于赌博,而是给他用于生意周转。”经开庭审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9月7日立据向原告借到人民币250000元,并立借据给原告收执,约定于2015年1月31日还清全部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借到原告2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合法借贷,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偿还250000元给原告。另外,原告要求被告从逾期还款之日(2015年1月31日)起支付利息的请求,因本案属定期无息借贷,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在逾期之日就向被告催告还款。因此,原告请求从2015年1月31日起计息于法无据。但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并于当日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送达之日可视为催告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被告应从2015年5月26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关于被告提出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就不用支付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廉江市湛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35%从2015年5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李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世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