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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丹与杨刚、郭春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杨刚,郭春霞,杨宁,杨灿,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商丘雅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68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连群。被执行人杨刚,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春霞,女,汉族,1965年8月20日出生,系杨刚之妻。被执行人杨宁,系杨刚、郭春霞之长女。被执行人杨灿,系杨刚、郭春霞之次女。被执行人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宁,总经理。被执行人商丘雅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杨灿,总经理。担保人商丘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何成科。王丹申请执行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作出的(2014)商睢证执字第093号执行证书一案,案件执行过程中,担保人商丘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南睢阳路东种子市场商住楼北楼-1-5层房产【房产证号为:C0××65号,建筑面积:4311.49平方米】,为被执行人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商丘雅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刚、郭春霞、杨宁、杨灿提供执行担保,同意法院对该房地产进行查封,并承诺如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内不能偿还借款,同意法院对提供执行担保的上述房地产评估、拍卖。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商执字第13—4执行裁定,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查封。因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内没有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委托商丘市信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予以价格评估鉴定。2015年6月16日,商丘市信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商誉估字(2015)第Z06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该房地产估价结果为10099500元。该估价报告于2015年6月19日送达给各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担保人商丘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南睢阳路东种子市场商住楼北楼-1-5层房产【房产证号为:C0××65号,建筑面积:4311.49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山审判员  黄茂夫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