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贺军谋与罗良军、罗泽等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贺军谋。被执行人罗良军。被执行人罗泽。被执行人龙玉玲。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望民初字第020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军谋与被执行人罗良军、罗泽、龙玉玲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罗良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良军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良军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良军、罗泽、龙玉玲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群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