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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曹XX与屈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X,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405号原告曹XX,女,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屈XX,男,1983年12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诉被告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赵全清审判员  陈崇恩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慧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