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曹XX与屈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X,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405号原告曹XX,女,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屈XX,男,1983年12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诉被告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赵全清审判员 陈崇恩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慧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