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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岛强鹏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丰之彩精美快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强鹏科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丰之彩精美快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43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强鹏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张仁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丰之彩精美快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法定代表人陈录城,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强鹏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丰之彩精美快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26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329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4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会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