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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沈兆乾与蒋涛、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兆乾,蒋涛,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沈兆乾。委托代理人唐奇。被告蒋涛。被告陈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兆乾与被告蒋涛、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沈兆乾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沈兆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兆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9元,由沈兆乾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冰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