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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陕西佳鑫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金海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佳鑫工贸有限公司,延安金海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佳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唐延路旺座现代城H-2601室。法定代表人郗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延安金海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百货大楼18楼A座。法定代表人孙思秀,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涛,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高新区新西兰小区5号楼1单元1001号。身份证号610621197909240015。本院在执行陕西佳鑫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金海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涛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延中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将第三人陈涛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且其主动履行执行款200万元。期间,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将本案债权处置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15年4月24日又将该债权公开转让给陕西佳鑫工贸有限公司。经陕西佳鑫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5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465万元(包括执行费48000元)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下余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且被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有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延中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拥政审 判 员  丁 浩代理审判员  陈东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新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