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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57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伟,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系原告哥哥。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童建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韵芳附法律条文:《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