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绛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伟货款纠纷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绛执字第203-2号申请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国杰,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绛县韩庄村。被执行人陈伟,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伟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绛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以(2014)绛执字第20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伟位于绛县振兴街南供水公司楼下自东向西第5-6间房屋(房产证号:绛房权证(2006)字第02-****号)的一套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陈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试行)》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伟位于绛县振兴街南供水公司楼下自东向西第5-6间房屋(房产证号:绛房权证(2006)字第02-****号)的一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