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刚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尼某某与被告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某某,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刚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尼某某。被告多某某。原告尼某某与被告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尼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多某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尼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尼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建和审 判 员 宋积珠代理审判员 杨毛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永存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