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16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苏某。本院在执行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曲民初字第0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月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