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三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白银赛亚新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赛宇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赛亚新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白银赛宇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433号原告白银赛亚新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76773327-7。法定代表人宁晓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磊,系��公司部门经理。被告白银赛宇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平川区乐雅路。组织机构代码:58591088-5。法定代表人陈宇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永龙,系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银赛亚新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赛宇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的13万元配件款已经由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号民事一审判决书和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中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终审判决书判决处理,现原告又将上述判决中已经处理的部分证据作为配件款依据重新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当庭告知原告可以撤回起诉申请再审,但原告不同意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银赛亚新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白银赛宇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7元退还原告白银赛亚新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乾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青梅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